2014年3月16日

關於反擔保金

自由時報這篇《反擔保金 勝訴才能退回》應該是錯的,反擔保金的取回,應與王家勝訴敗訴無關。

樂揚建設向王家提起「無權占有」之訴,並在定讞前要求強制執行,法院要求建商提具「擔保金」的目的,是確保在代拆組合屋後,未來如果建商敗訴,用以彌補王家可能因此蒙受之損害;而王家須提具「反擔保金」,則是要確保假使本案最終建商勝訴,債權(王家土地)能夠實現追討。

換個例子來說,假設A欠了B一筆錢,在判決定讞前,B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就必須交付擔保金(未來假使敗訴用以彌補A);而A如果要撤銷假扣押的執行,就必須交付「反擔保金」,以擔保如果最終敗訴,他還有錢可以還(不會到時候錢已經花光了)。

而本案的「反擔保」,它所擔保的是,假使最後判決定讞,王家必須把土地「返還」給建商;王家只要有能力交出這筆土地(確保地不會不見),無論勝訴敗訴,1,756萬元的「反擔保金」,依法都是可以順利取回的;這個道理,只要反過來講就非常清楚,假使最終判決王家勝訴,王家也同樣只會獲得那塊地,而不可能取得建商所提存的1,756萬元「擔保金」。

至於建商所主張的,在停工或訴訟期間所承受的損失,應與這裡的「反擔保」無涉,必須另興訴訟;而在本案一審「101重訴字第412號判決書」程序部分中,也已依《民事訴訟法》225條載明「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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