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0日

因紆迴而崎嶇──《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法

今年(2011)6月初,台灣立法院三讀通過了《性別平等教育法》(簡稱性平法)修正案,修法重點主要是將「性霸凌」概念納入法條當中,明文禁止「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另外,修法後規範校園中若疑似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者「性霸凌」,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必須在24小時之內向主管機關通報,否則首次將處以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再度發生類似情事,則可解聘或免職。

這個修法結果獲得台灣主流媒體的大篇幅報導,教育部訓委會主任柯今尉在媒體上舉例,未來罵人「死GAY」、「娘砲」、「娘娘腔」、「男人婆」等用語,都算「性霸凌」,將在修法後進行規範。加害學生可能須接受心理輔導,或接受八小時的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最重則可能記過、留校察看或甚至退學。

2011年6月9日

大開倒車的性平法修法

未來依照新法: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只要知悉校內發生「疑似」校園性侵、性霸凌、性騷擾事件,應於廿四小時內向學校及主管機關通報,否則首次將被處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若再度發生類似情事,將遭解聘或免職。

每個老師在「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甚至是「解聘、免職」的要脅下,真的有條件去仔細辨別每個發生在校園場景的事件,是否合用於現在定義模糊的「性霸凌」嗎?

假想一個老師天天在處理班級狀況,對於每個事件(阿魯巴、有學生說娘娘腔...等 )天天都在發生,可能得一一判斷該如何處置,必要時也要尋求支援協助。但現在修法後,無論如何,事件發生二十四小時內,如果沒通報,就有可能被罰。家長一稍有不滿,可以直接質問你為何沒通報,就屬違法,可罰三至十五萬、甚至解聘免職。

2011年6月6日

抵抗「法制化」的迷魅


說實話,我沒有特別預先準備要講什麼,本來想說今天會很簡單,王蘋跟我說不會有壓力,結果來了現場,壓力超大、很緊張。我只簡單講一些最近的心得就好。

我覺得台灣關於社會運動的論述其實過去空窗了一段時間,然後在最近兩三年才又有學者開始積極談關於社會運動的理論,比如說最近才出版一本,《文化研究月報》下個月也會刊他們的一個座談。台灣關於這種運動的論述,不管是環保運動、工會運動,專門寫「運動」的,比如說環繞著「資源動員理論」的分析等等,其實通常偏偏都是懂的人不寫、寫的人不懂。所以這裡一方面要鼓勵現場的老師們繼續加油,懂的老師真的要多寫,不要讓不懂的一直亂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