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2日

網路文章的生命週期

雖然現在臉書真的很夯,但還是想建議大家,嚴肅的文字盡量發表到有編輯審稿的媒體(例如歡迎投稿苦勞網),或者至少貼上個人部落格。其中一個理由是,臉書實在是太封閉的平台,它的資料庫並不開放給外面任何的搜尋引擎(如Google、Yahoo等),而它自己的搜尋系統又太爛,導致上面的文章或訊息,每過一段時間後就根本如石沈大海般再也找不到,有關鍵字也無從搜起。

第二個理由,前陣子看了許多90年代在當代、南方等雜誌的叫陣與筆戰文,很多舊文用今天的眼光回頭看,都還十分精采可看。這也讓我警覺到,過去這類文章都是發表在至少以月為出刊週期的刊物上,雖是一來一往,但各方回覆總還有個起碼的週期性,不論知識或政治立場,都容許或鼓勵人在下筆前能深思熟慮、再三斟酌;而現在的網路筆戰則幾乎是,一旦上午被點了名,天黑前恐怕就該要回,否則就是畏戰、心虛了,然而,這類回應卻也通常因為發表的方便性而縮短了它值得被閱讀的生命週期,當然,又或者,回到第一個理由,是讀者想讀都讀不到了,因此生命週期必然短。

2013年4月6日

真愛立約

單就「真愛立約」來說,是沒什麼好特別反對的,呼籲要認真對待彼此的感受(與關係)也是值得肯定的。問題在於,能不能看見差異、支持各種不同的「立約」。「婚前不做愛」是一種,但還有其它種,例如「婚前不插入」(只從事口交等其它性活動),或者「婚前不內射」等等。「性」的範圍很大,我有個朋友就覺得口交沒什麼,但他只願給認真交往的對象插入。總之,必須要承認,不是每種行為都對每個人具有等量的意義,

承上,「結婚」也不該是唯一的門檻,例如,有些人有「5次約會」的原則:跟一個對象約會達5次以上才能上床,這也是一種「立約」,也該被尊重跟支持。推廣「真愛立約」沒關係,但堅稱自己所立的約才是唯一的正確,而去貶低別人的,這樣就實在有些霸道。

2013年4月1日

同性婚姻是公民權,但不能作為挑戰結構的戰略

【原文】Scot Nakagawa(Race Files)

【譯按】本文原刊登於ChangeLab,原標題為"Why I Support Same Sex Marriage as a Civil Right, But Not as a Strategy to Achieve Structural Change"。作者Scot曾在低收入社區擔任教師並建立組織提供社區協助、曾任美國重要同志團體「全國男女同性戀者工作小組」(National Gay and Lesbian Task Force)的Field Director。現在主要投入在社會運動的分析,特別聚焦於對抗右翼運動的戰略,撰文論述美國政治及文化當中的種族及種族主義問題。

本文的寫作脈絡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即將在6月下旬針對加州「第8號公投」與聯邦「捍衛婚姻法」合憲與否作出判決;2008年加州通過的「第8號公投」,限制州內婚姻關係只能由一男一女登記,後由同志伴侶向聯邦法院提出告訴,2010年聯邦地方法院判決「第8號公投」違憲,保守派上訴後,聯邦上訴法院又維持原判決,直到去年(2012)全案走到聯邦最高法院。此次的判決結果,將影響加州是否承認同性間婚姻登記的效力,而判決內容假使直接裁定限制同性婚姻違反聯邦憲法,判決效力也可能擴及全美各州。而「捍衛婚姻法」(Defense of Marriage Act, DOMA)則是聯邦層級,柯林頓在1996年所通過的法案,授權各州可自行決定是否承認同性婚姻(一州的決定不即於其它州),並且確定在聯邦的定義下,婚姻僅可由一男一女所組成(由州所同意的同性婚姻不被聯邦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