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日

同性婚姻是公民權,但不能作為挑戰結構的戰略

【原文】Scot Nakagawa(Race Files)

【譯按】本文原刊登於ChangeLab,原標題為"Why I Support Same Sex Marriage as a Civil Right, But Not as a Strategy to Achieve Structural Change"。作者Scot曾在低收入社區擔任教師並建立組織提供社區協助、曾任美國重要同志團體「全國男女同性戀者工作小組」(National Gay and Lesbian Task Force)的Field Director。現在主要投入在社會運動的分析,特別聚焦於對抗右翼運動的戰略,撰文論述美國政治及文化當中的種族及種族主義問題。

本文的寫作脈絡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即將在6月下旬針對加州「第8號公投」與聯邦「捍衛婚姻法」合憲與否作出判決;2008年加州通過的「第8號公投」,限制州內婚姻關係只能由一男一女登記,後由同志伴侶向聯邦法院提出告訴,2010年聯邦地方法院判決「第8號公投」違憲,保守派上訴後,聯邦上訴法院又維持原判決,直到去年(2012)全案走到聯邦最高法院。此次的判決結果,將影響加州是否承認同性間婚姻登記的效力,而判決內容假使直接裁定限制同性婚姻違反聯邦憲法,判決效力也可能擴及全美各州。而「捍衛婚姻法」(Defense of Marriage Act, DOMA)則是聯邦層級,柯林頓在1996年所通過的法案,授權各州可自行決定是否承認同性婚姻(一州的決定不即於其它州),並且確定在聯邦的定義下,婚姻僅可由一男一女所組成(由州所同意的同性婚姻不被聯邦承認)。

在台灣,婚姻除了具備各種文化上的特權象徵意涵外,也是其中一項重要的經濟與物質資源的取得門檻,例如像是賦稅減免、政策性優惠貸款、社會福利等等。關於這樣在資源分配上的門檻設置,在婚姻的領域中,排除的除了「同性伴侶」,當然還有更多結不了婚、不願結婚,或者選擇了非正典單偶親密關係的人們;除此之外,針對各種移動身分,無論是外籍學生、配偶、勞工等,國家也設置了諸多門檻排除其分享資源的權利。過去台灣有關「同性婚姻」的討論中,也曾辯論LGB族群究竟是要訴求加入分享婚姻特權的行列,或者從根本上挑戰各項社會資源取得門檻(如婚姻)的設置。

Scot本週在ChangeLab陸續撰寫了幾篇文章,從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審議切入討論婚姻,指出其保守基督宗教價值觀的根源,以及在反抗策略上所可能陷入的「模範少數族裔」危險,相當具有參考價值,也值得納入台灣在思考這方面問題時的參照。當然,這裡還是要提醒,Scot並沒有宣稱他在這篇文章中的論述跟分析範圍包括美國本土以外的其它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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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最高法院對於「第8號公投」以及「捍衛婚姻法」的釋憲審議,再次促使有關同性婚姻的討論成為新聞焦點。許多公民權的倡導者確信,不管法院最終判決結果如何,這已經是一場勝利,對此我並不反對,同時也支持同性婚姻權。然而,對於這「勝利」背後的一些廣泛的意涵,則讓我感到憂慮。

為何這麼說?首先,很明顯地,婚姻是一個保守的制度。它之所以認可某些人的關係,而非其它人,完全是基於一個鞏固複製現狀,並且根基於保守基督宗教價值觀的模型,而這些價值觀在社會規範或文化層面,以一種愛國主義的方式毫不掩飾地呈現出各種偏見。如果你認為這些偏見沒什麼大不了,回想一下保守的基督教規範如何合理正當化對印第安人的驅離與強制同化、奴隸制、種族隔離(Jim Crow)、排除女性投票權、禁止墮胎、雞姦法、對猶太人和其它少數宗教的系統性歧視。然後再想一下,這些相同的價值觀,當前正在被使用於促進發動對付穆斯林的長期戰爭。

我認為,婚姻在根本上的保守性質,是之所以越來越多年輕的保守派開始支持同性婚姻的原因。將婚姻的權利擴張涵蓋LGBT族群,很少或甚至無法直接面對社會中壓迫性的家庭價值和法律,它同時很少挑戰保守議程的核心,根本上來說,那是權力以及控制。從事實上來看,越來越多年輕的保守派支持同性婚姻,但他們同時堅決地捍衛緊縮政策,強烈反對政府利用公共資金建立社會安全網。其中很多人在種族的議題上更是嚇人,黑人和黃種人,被連結上無法控制的性慾、犯罪,和政府的債務。他們或許改變了對於LGBT族群的態度,卻幾乎保持了跟原來一樣的世界觀。他們只是將單偶的同性伴侶從社會問題的清單上劃掉,就好比他們過去一直以來對結了婚的異性戀所做的那樣。

這個在年輕保守派支持下所可能將到來的「成功」,也指向另一些我所關注的事。透過在倡議中,把LGB族群(在此我會把T除外)表現成訴求保守的族群,LGB運動中的主流派,巧妙地把我們定位為「模範少數族裔」(model minority),而且它是有效運作的。一旦那些對LGB族群攻擊與詆毀,必須高度仰賴歷史上用來對付有色人種的各種偏見(道德瑕疵、性侵害和反美的罪犯),LGB族群就越來越被理解成是在根本上無害的「全美國人」。這種宣傳工作基本上像是在說:只要你們讓我們加入,什麼都不會改變。而在這樣的一個核心議程的推動下,某程度上來說,也確實如此。

然而,就像所有的「模範少數族裔」策略,這種說法巧妙地展現了一種「我群」和「他者」的區分心態:「我們」不應遭受歧視,因為「我們」和「你們」都是一樣的,而同那些和偏見與歧視聯繫在一起的「他們」是不一樣的。這種說法和部分移民權利的論述沒什麼不同,他們反駁移民不是「罪犯」就是「不繳稅就獲益的懶蟲」的說法,取而代之地,他們會說這些移民是艱苦的勞動者,只是想要休息,然後就可以加入「美國夢」;目前一些倡議拉丁美洲移民權利,甚至開始主張他們只是最後一波「寄居」到一個「移民國家」。然而,這些說法仍間接地邊緣化和妖魔化了一些族群,例如非裔美國人和原住民:要嘛,他們不是「真正的移民」,並且是透過這個「非移民」身分來爭取正義;要嘛,他們一如往昔通通被視為懶惰的乞丐或騙子。

此外,更讓我困擾的是,我感覺到目前的戰略,忽略了婚姻權明顯是將某些群體排除在外的,尤其當這些群體認為這種排除已經造成真正、實質的後果。那就是,當我們主張以婚姻作為盾牌,去對抗那些無論人們的性取向如何、婚姻狀態如何,都不該承擔的不公正──沒有任何一個相愛的人應該被剝奪這些權利──遺屬撫卹金、養老金、臨終決定、醫院探視和其它保留給已婚夫妻的家庭權利。當我們說,持有這個盾牌是我們應得的權利,因為我們符合良好價值觀的標準,這時候,盾牌將會成為用來對付其它被排除的人的矛。

因此,雖然我支持同性婚姻作為一項公民權,但我同時堅定地相信,公民權不應該任意地排除任何人,而這正使我相當憂心。對於LGBT公民權的要求,應該進一步擴展到每個人的民主權利,否則我們的「成果」將可能因為過於脆弱而淪為不正義權力的基礎。或者換一種方式,像是某些運動總喜歡重複馬丁·路德·金恩博士《從伯明罕市監獄發出的信》:

…無論何處的不公正,對於任何地方的公正都是一種威脅…

我要提醒的是,去看見利弊得失的兩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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