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無所希望中得救
2012年12月30日
評教師「行為不檢」
──性別人權協會「
2012十大違反性權事件
」記者會發言
#1
今年7月27日,大法官作出
釋字第702號解釋
,針對《教師法》第14條第三項前段部分,作出「違憲」的解釋,推敲其內容:
《教師法》第14條的內容,規定了教師一旦符合「某些條件」,即可將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這些條件包含「有期徒刑一年以上」、「曾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通緝在案」、「褫奪公權」、「被醫師證明有精神病」等,其中跟「性」有關的,是第一項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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