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2日

黃色小鴨的知識產權

搞隻塑膠黃鴨放水裡這件事,其實還有專利登記,據聞藝術家霍夫曼現在不爽台灣未獲授權便製造黃鴨周邊商品,所以火大不來了。而台灣的媒體輿論與網民現在似乎正一面倒地傾向自我譴責,批評基隆市府與智慧卡公司丟台灣的臉。但是這樣的批評真有道理嗎?

霍夫曼在各地設展的手法是,與特定授權廠商合作,專利生產黃鴨商品,藉由大鴨創造話題帶動小鴨買氣,藉此大賺一票,並且指控其它的「黃鴨」製品都是抄襲,必須嚴格監管。

今年七月,中國藝術家幸鑫撰文批評霍夫曼的「版權說」,主張以「現成物品」加工成的「藝術品」之知識產權,不能再轉換為對「現成物」的知識產權主張,否則任何山寨行為似乎都可以冠以藝術的名義獲得合法外衣。(例如某人以iPhone為概念做個巨大iPhone藝術品,再替該藝術品設計衍生商品,也就是山寨iPhone,然後主張他對這個iPhone有知識產權)

也有法律學者指黃色小鴨作為浴缸玩具已有百年歷史,不該受著作權法保護。中國大陸知識產權局則已經判定黃色小鴨並不受中國版權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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