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2日

關於副總統辯論會,樂青抗議的幾點個人記事


上週六(12/10),樂青到副總統辯論的場地公共電視台抗議,當天我是在苦勞認了線,去跑採訪的。關於事情後來的發展,有些事情想要記下。

#1 關於記者「夾帶」學生進場這件事,康寧分局局長曾對外表示,有學生「偽造」記者證進入維安管制區,我必須強調,這完全是子虛烏有的事。

#2 現場的維安本身非常鬆散,我自己從一開始到現場,進入紅線內的記者採訪區,沒有任何一個人前來要求我換領工作證。事實上,據我所知,當天包含我在內,有許多同業都是配戴自家的記者證,沒有換領工作證。在這樣的狀況下,任何人想要混入採訪區,都是輕而易舉的,根本就不需要人「夾帶」。

#3 我從來沒有說過「不認識陳情學生」,然而,在採訪現場,我不認為我有義務(包含道德上的義務,或者基於職業倫理上的義務)要主動向警方及國安單位指認出採訪區域內我認識的陳情學生。我的意思是,維安是警方的職責,不是我的職責,而我個人向來的立場是,今天總統到達任何一處,都應該隨時準備好面對陳情,而不是透過警力將人驅趕。

#4 馬英九到場後,一名樂青成員自採訪區上前喊「馬總統救樂生」口號,立刻被隨扈、警方驅離逮捕,隨後,其它樂青成員在公視大樓對面召開記者會,我也跟著前去採訪。採訪結束後,我回到公視大樓前,就被逮捕了。

#5 警察現場逮捕我的理由是,要「確認我的身分」、「懷疑我夾帶抗議民眾進場」,不過,現場他們沒有提出任何指認的證據(事實上,後來進了康寧派出所,他們仍然沒有任何錄影畫面可供佐證)。我的看法是,站在抗議團體的立場,把握任何維安漏洞及疏失,找機會凸顯訴求,本來就是合乎邏輯的理性選擇,警方因為自己的失職而隨意找一名記者開刀(說是我夾帶的),實在非常荒謬。

在公視大樓前,甚至有警察質問我「…你說你剛剛是來採訪的,那你一定有採訪的文字、影像記錄內容吧,拿出來讓我看看,不然我合理懷疑你不是來採訪的...」我的採訪內容,究竟為什麼必須要經過警方檢查?又是誰授權警方可以這麼做?

#6 警察在公共電視台A棟前逮捕我,這個逮捕的動作讓現場還搞不清楚狀況的媒體瞬間將我的身分解讀為「抗議者」,除了幾位認識的平面同業外,現場十幾台電子媒體攝影機瞬間從四面八方圍上來,問我「你今天的訴求是什麼?」、「你想對馬總統說什麼?」

當下,我人還處於「被警方栽贓抓去開刀」的憤怒情緒中,一瞬間要我回答「想對馬總統說什麼」還真有點說不上來,大約有30秒的時間是凝結的,我必須判斷自己到底該講什麼話。

我所面臨的處境,包含採訪工作被迫中斷、無端遭逮捕,其實使我非常憤怒。作為一個記者,被任意地指認是抗議者,也讓我腦中直覺地冒出「侵害新聞自由」、「記者採訪權」等話語,世界人權日,有記者在採訪過程中被捕,這件事情不需要怎麼深思,都顯得荒謬(而且,我還真沒多做什麼逾越記者職責的事)。

#7 幾乎是傻住了30秒後,一種藏在身體裡的記憶慢慢浮上來,令我始終無法脫口說出「採訪權」等語,也沒能藉由「與抗議者撇清關係」來提高自己作為記者的在場正當性。

我想,許多長期參與樂生行動的朋友,大概會有這樣的共同經驗。在許多的抗爭場合,媒體只願意捕捉警方與群眾拉扯推擠的鏡頭,大家常常花了許多力氣籌劃行動,媒體卻只呈現了衝突過程中,群眾因憤怒而聲嘶力竭地喊出「警察暴力!」、「警察打人!」,最後原本真正想表達的訴求卻沒被聽見。

吃過太多次虧,其實也是經歷了一次一次的學習,即便抗爭現場身體已經緊張地或憤怒地發抖,還是要保持理智喊出當天的行動口號,或者不疾不徐地講述訴求,這是經過操練,憤怒又理性、衝突的抗爭的身體。

公視A棟前,警察要將我帶到100公尺外停在B棟前的警車,傻了30秒後,我面對十幾間電子媒體,錯置地、假戲真做地,開始講樂生的訴求,慢慢地、一個字一個字說出,從我05年認識的樂生院;07年中央協調拍板定案的爛方案;以致於如今捷運局持續危險工程、中央插手不管的狀況。

那100公尺,走得很長、很久,長到有一種身心分離的感覺。已經很久沒有在媒體前為了樂生的事受訪,但是身體卻自然地回憶起來。

前一刻,我對警察咆嘯,說我是記者,今天是來採訪的,憑什麼逮捕我;後一刻,我對媒體說,請大家持續關心樂生,08年大家就到過馬英九官邸陳情,馬英九不可以說他不知情,更不能繼續擺爛。

這兩個說法,都是真的。

#8 後來,有人跟我說,如果現場我的發言是針對「維安疏失、找記者開刀」,可能會被報更大,因為現在大家都在盯維安問題。

我在想,如果我真的這麼做了,現在一定會很後悔吧。我在今年八月的苦勞捐款徵信裡寫道:
行動現場,我們常遇見一些媒體手持記者證,高舉「第四權」大旗,強調自己與社運團體之間的差別,並理所當然地覺得自己比社運者有「更正當」的理由,能夠在政府各部會、局處間進出穿梭以求「資訊公開」;更經常地,我們會看見當記者被邀請進會議室聽取政府簡報說明的同時,抗議民眾被粗暴地擋在外面。
對我而言,媒體不比行動者更理所當然握有這類特權,因為這些本不應是「特權」,這些權利應該是一般性的,應該是大家都能擁有的。當我作為行動者時,我可以肯定苦勞網不會是那種,先階段性爭取到「新聞自由」就好,然後頭也不回把我丟下在機關門口外的媒體,這是最低標準的夥伴關係。
的確,記者採訪權應該被爭取,但絕對不是那種充滿排除性格,暗示「記者優先於一般人」的採訪權。

如果我,作為記者,有權利進入維安管制區,向馬英九、吳敦義提問;樂青,或者任何人,作為社運團體,也應該要擁有一樣的提問權利。

#9 當天要謝謝很多人,我在康寧派出所裡的時候,韋綸立刻搭車到現場關心、小哈第一時間到工作站支援;林三加律師在樂青的聯繫下,也迅速趕來把我和樂青其它被捕的朋友都「弄」出去。

再次感受到集體跟夥伴的重要。大家繼續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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