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3日

我離開多鬆的過程簡要

3月21日晚上9點30分,我收到一封由多鬆老闆傳來的簡訊,內容如下:

由於最近幾週發生好幾次你都不理會店裡找你安排班表的電話,既然你可以不用理會這家店逕自排了自己喜歡的班就得了,此情形已造成其他人的不滿,因此我得請你離開,而關於這個月的薪水,請你來店理找我拿,或是匯款給你亦可。以上!

於是,我透過了這封簡訊得知自己被解聘。以下我逐條講一些對此事的看法及主張:


首先、根據我對於在多鬆工作規則的理解,領時薪的part time員工,必須在週末之前於班表上填寫下週自己可以工作的時段,剩下的空白時段則由老闆以及正職員工填補。根據這個理解,我其實已經達成了這項工作任務要求,於上週末之前排定了本週的班表。

第二、有關於多次不理會安排班表之公務電話的指控,從3月19日到21日這三天,我總計接到共4通來自多鬆的未接來電,其中3月19、20日分別是2通及1通,撥出時間皆是在凌晨兩點到凌晨三點之間,而我不認為自己有義務要在凌晨兩三點還隨時待命保持電話的暢通。因此,我主張唯一堪稱是漏接的電話只有在3月21日下午1點30分的那一通。

第三、過程中我完全沒有接獲多鬆透過任何其他管道試圖作出的聯繫,包含簡訊、語音信箱、電子郵件,或者Facebook站內信等等。意即,我認為多鬆方面並沒有窮盡聯繫我的方式。也由於並沒有留語音信箱,過程中我也完全無法得知撥出動機是為了要「安排班表」。

第四、多鬆資方數度在凌晨時段撥打電話擾人作息,雖屬我個人願意容忍的行為,但是資方反過來聲稱我沒接電話是失當,因而提出解聘,我實在難以苟同。

最後,由於在勞動基準法第二章中已經明載了有關勞動契約的數點規範及對勞工的保障事項,我在下面作一些簡單整理:

第十一條: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二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

第十七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由上述法條可知,勞基法第11條及12條皆明載了可合法解雇的原因,意即,若非因上開所列之原因而資遣員工則屬違法解雇。

在多鬆今次解雇我的案例中,很顯然解雇理由並不符合第11條及第12條所列。也就是說,除非資方主張我沒有接到3月19及20日的凌晨時段的三通電話,以及3月21日下午1點30分的一通,合用勞基法第12條第四款之「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結重大者」,否則此次的解雇屬於違法解雇。

1 則留言:

  1. 如果俺是 多鬆老闆 就馬上和解 商譽重要ㄚ

    不要令 客人們 奇磨子 不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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