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頭看文章,末段將對吸菸行為(者)被排除一事,描述成「反民主」的異端審判,再歸咎到公民社會未能奏效;我認為這個診斷剛好顛倒了台灣社會的現況,因為,文中所列舉各項對差異的排除,恰是公民社會運作的結果。
無論是那些與藥商結盟的反菸基金會、訴求保護兒少與媒體分級監看的婦女團體,諸如此類的「民間」代表們,在公共領域中掌握發言權,實質影響各種政策制定、並且藉力使力奪取資源,難道不正是公民社會之「民主」想像的濫觴嗎?
吸菸(者)之所以被打壓,正好是因為他不夠文明、不夠進步,不符合特定公民團體代表的品味與標準(好比色情狂、A片愛好者那般不文明的「變態」)。總之,這涉及了兩個層次:
(一)反菸爭議,不只是人民vs.政府的對立(文中以民主與否作為表述),而同時是人民之間的矛盾。
(二)人民當中,僅有一部分的人有條件上升成為公民,壟斷了「公民社會」的資源與發言位置,這裡凸顯的是要成為「公民」的門檻。甯應斌在〈現代進步觀及其自滿:新道德主義與公民社會〉文中的一個段落寫很清楚:
公民社會不是所有公民的總和,而是再現公民的場域;這個場域的進/出均有壟斷的控制,也就是對進出公民社會者(包括了公民資格、公民組織、公民行動與言論、公民共識輿論或正當性等等的再現)的規訓與要求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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