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大法官作出釋字第666號解釋,裁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罰娼不罰嫖」之規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二年內當失效。當時的大法官許玉秀曾在其「部分協同意見書」中寫道,應該要更直接地面對「核心問題 」,也就是──究竟對性交易行為進行處罰,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簡而言之,如果「處罰性交易」本身是對的、沒有違反比例原則,接著才會有「罰娼不罰嫖」所造成的「平等問題」;然而,假使「處罰性交易」本身違反比例原則,也就是「不法的認定基礎」有瑕疵,那麼不受處罰本屬應當,怎麼可以因為「違反平等原則」,就去將不該受處罰的人也一併納入處罰呢?